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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68马海霞:直播带货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吗?

直播带货时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直播带货时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件名称

“贝贝”科技公司诉“安心”传媒公司、主播叶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案情背景

原告“贝贝”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户外运动装备制造商,其自主研发的“贝贝”系列冲锋衣在市场上享有极高声誉,且原告对“贝贝”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安心”传媒公司是一家主营直播带货的机构,叶子为其旗下的头部主播。在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叶子及其控制的多个短视频账号制作发布了大量带有“贝贝”商标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间的主要流量入口。在直播过程中,被告将直播间装修得与“贝贝”线下旗舰店高度相似,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穿着印有“贝贝”标识的工服)、语言话术(如“贝贝官方福利专场”、“贝贝源头工厂破价”)以及产品摆放等方式突出使用“贝贝”商标及相关标识。然而,被告实际大量销售的是其他品牌的低价仿款冲锋衣,以此赚取带货佣金。

二、 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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