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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 8 王培培: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类型

继我上一次分享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后,馆内小伙伴发表了不同意见。

在上一次分享中,我的观点是小老王的行为构成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理由是小老王和老王都是卖床垫的,小老王的床垫使用的商标与老王的商标近似,另外小老王还实施了抢注老王首席设计师中英文名字的行为,以及品牌简介与老王公司的高度雷同。简称专一型侵权

小伙伴的观点是,小老王的行为不属于以侵权为业,理由是以侵权为业是指专门卖假货的行为,销售各种侵权产品,而小老王的行为是“专一”的,只瞄准老王一个公司侵权。简称海王式侵权。

所以今天我们就进一步细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类型

主要有五个类型:

1、主营业务型:是指侵权产品或服务构成侵权人主营业务以及主要利润来源。如某公司专门生产销售仿冒某知名品牌的产品,且侵权营收占比超80%。

2、规模化经营型:是指侵权行为呈现多平台、大规模、跨区域的经营特征。如侵权人开设多个网店、多个线下店铺或工厂规模较大等。

3、重复侵权型:是指曾因侵权被处罚或判决过,但仍继续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

4、组织化侵权:是指多个主体共同实施,如关联公司、经销商等,形成有组织有分工的产业链。

5、技术依赖性:是指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产品,并且构成主要营收。

但是不管以上何种行为模式,均需满足其中一个客观要件,就是侵权行为构成主要利润来源的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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