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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期: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通知期限是不同的+公众平台开通公告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里没有约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默认就是提前十五天,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就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而关于董事会的召集通知期限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该期限,避免产生争议。如果章程中也没有约定,召集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全体董事。这里再次强调公司章程“个性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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