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使用假號牌行駛道路 小心挨罰 還涉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訪臺南監理站 張銘賢股長
Q1、近日道路上假車牌暴增,形成治安隱憂,民眾販售、使用偽造號牌行政罰及刑法併罰,切勿以身試法?
A1: 有關媒體報導,假車牌暴增、形成治安隱憂一事,因車輛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交通部定之,且號牌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若不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號牌皆屬無效憑證。如涉及使用偽造號牌行駛道路等情事,使用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最高罰鍰新臺幣10,800元,另製造、販售、使用者將違反刑法第212條、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
對於使用偽造號牌案件,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已透過跨機關合作,並持續針對特定車輛及範圍加強查緝。另監理機關也將建立吊註銷車輛涉及偽造號牌名單,與地方政府停管及警察機關合作,透過聯合通報機制查緝,名單中車輛若停於道路者,除開單、移送外,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警察機關查獲使用偽造號牌,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開單,並會依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使用偽(變)造車牌上路,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目前已有多起案件送偵辦及判決有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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