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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 《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

日本社會保障篇-土俵講公平,經費誰來扛|監製:鄧學良、主持: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419集)#鄧學良#陳智暄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鄧「談法論理」(2026、10、9)(no.419) 題目: 日臺「社會保障」中之「生活保護」(社會救助),在「經費」制度,各為何?其利弊之比較,又為何? 説明: 一、日本「生活保護」之經費制度: (一)、經查,日本「生活保護法」下,生活保護的實施機關,原則上是都道府縣、市及特別區等地方實施機關,但財源並不是完全由地方自行承擔。最重要者是: 1、國家負擔 3/4:生活保護費的法定負擔,基本上採:國 3/4,加地方 1/4。 2、2025年度生活保護費負擔金的事業費規模,約為 3.7兆日圓。因此,日本制度具有非常鮮明於「中央財政支撐地方實施」的特徵。 (二)、日制負擔比例之意義:此乃與生活保護的法律性質密切相關。日本「生活保護法」的核心,不是「地方福利政策」,而是:國家保障國民最低限度生活的制度。 所以,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住在東京、大阪、北海道或人口稀少的地方,原則上不應因所在地政府財力不同,而降低其法定保障水準。因此:權利的全國性、標準的全國性、財源也必須具有全國性。 二、臺制之「社會救助」經費制度: 臺制之「社會救助法」,把主管機關區分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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