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7期:最高法院给《公司法》打补丁
《公司法》第三十条“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这里只说了“非货币财产”,而“货币出资”不到位是否承担补足责任却遗漏了,可谓了一个立法漏洞。因此,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这一漏洞,该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表述就严密很多。最高院的法官们也不容易,总跟着立法者的屁股后边干这些修修补补的活儿,有时还费力不讨好,向这些大法官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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