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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交安重點宣導與阿里山花季疏運

☆訪嘉義縣警察局交通隊 蘇俊宏隊長

一、酒駕零容忍:

(一)酒駕加重罰則:

1、修正刑法第185-3條:提高公共危險罪責(含刑度與併科罰金額度);

2、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1條:

(1)酒駕累犯加重處罰之期間計算,由5年延長為10年;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2)增訂駕駛人在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3)酒駕駕駛人移送法辦者,加重同車乘客罰鍰,由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修正為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4) 增訂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拒測及累犯(包括酒駕、拒測),吊扣所駕汽機車牌照2年(加重延長);因酒駕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

(5)增訂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酒駕、拒測及累犯(包括酒駕、拒測)之情形,加處駕駛人二分之一罰鍰。

(6)汽車駕駛人經依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需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提高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提高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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