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20黄泽霆: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行为能“为生产经营目的”吗?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能认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吗?
【问题的提出】
我们知道,“为生产经营目的”是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其认定标准。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属性的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观察。
【基本案情】
焦某系发明专利“一种增乳壮牛中药饲料添加剂及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焦某发现,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在科技合作中,将涉案专利技术和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在大兴区主要奶牛场、畜场进行推广和示范。于是,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饲料研究所、大兴区农业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6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大兴区农业局属政府机关,二者均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且无证据显示二者合作项目的实施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专利侵权要件,故判决驳回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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