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新制說明
☆訪臺南監理站 沈彥廷股長
Q1、實施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背景說明?
A1: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年滿75歲高齡須辦理定期換照外,其餘免再定期換發駕照,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但為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促進交通安全,自113年10月31日起,修法匡列高風險駕駛人為應換發短期駕照實施對象,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結清交通罰鍰,並依駕駛人交通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短期駕照,且統一律定須於6年觀察期間定期換照(即高風險駕駛人持照觀察期),直至無駕照吊扣或吊銷情事,方可依原持照條件換發駕照,以達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之目的。
Q2、實施對象及換照效期?
A2: 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實施對象為自113年10月31日起,駕駛人受吊扣處分者及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須依規定換發短期駕照。
Q3、高風險駕駛人核發或換發駕照流程?
A3:
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原領駕照效期至吊扣期滿日止,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及繳清違規罰鍰(或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於吊扣期滿後,至監理所站換發短期駕照,領照後換照應於有效期屆滿前後1個月內辦理,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依道路交通全規則第52條第8項規定,不得駕駛汽車,依吊扣駕照處分情節換發駕照有效期間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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