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0王培培: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开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吗?
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开发票,构成共同侵权吗?
免责声明: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的公司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文接上回:上回说到贝贝公司发现一家淘宝店铺在其商品链接标题首部位置使用自己的权利商标“贝之光肌”,但是购买的实物上却没有体现“贝之光肌”商标,但贝贝公司也不打算放过这家店铺,于是委托律师起诉。
律师接到委托后就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文书起草工作。律师在购买被诉商品时,向商家申请了开具发票。这里出现一个状况:发票上显示的开票人和店铺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那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这两个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呢?
律师查了类似的案例,有的法院认定,出票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因为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根本的商事凭据,是记载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开具销售发票,不是一项独立行为,而是购销商品、收付款项整个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以自己名义为他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具票据,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应认定为销售者,即便出票人与实际销售者不一致,相应后果亦应由出票人承担。
但是我们也需要考虑一种例外情形:如果行为人仅为实际经营者代开发票,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或违法行为“不明知”,无主观过错,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