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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期:名义股东带来的风险

在我们国家公司法的发展与改进过程中,曾对公司股东人数、资格等条件做出过很多的限制,而在民间,为了规避或突破这种限制,例如在公司法不承认一人股东公司的时候,出资人无耐就需要找一个名义股东凑成合法的股东人数。随着公司法的改进,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不但允许一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甚至取消了一人股东有限公司的出资额限制。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的上限还是存在的,所以,名义股东的现象还将继续存在。这就需要提醒实际出资人,如果与名义股东之间缺乏委托代理协议、信托协议、担保协议等风险防范机制,名义股东向善意第三人盗卖其名下的股权会被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提醒实际出资人签订或现在就与名义股东补签该类风险防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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