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小百科】菸害防制法與暑期青少年吸菸問題
☆訪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約用人員 馬慈蓮
菸害防制法修法已於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七大重點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另,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
加重罰責。
Q:禁菸年齡提高至幾歲?
A: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如被查獲,依菸害防制法第42條應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未滿18歲),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Q:現在還能賣電子煙嗎?賣給未滿20歲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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