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1期:给中途退席的股东一个说法(看文科生给你做道数学题)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所提到的“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切含义解释的不够明确。依据文字解释,凡在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上签到的,就计入表决权总数,即便是签到后又退席的,也不应被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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