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3期:股份公司分取红利的重大漏洞(2) + 2016年的几句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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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说到《公司法》第166条第四款前半段的漏洞,今天说说该条款后半段的漏洞,而这一漏洞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是致命的。该条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而公司章程是谁说了算呢?《公司法》第103条说,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修改,也就是说,只要持股份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结合昨天说的漏洞,该三分之二的股东甚至实际一分钱都没缴纳,只是“认缴”)就可以绝对的控制公司,制定出只给自己分配红利,而不给其他股东分一毛钱的公司章程。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应该是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企图拯救小股东,但却没有成功,反而形成了新的漏洞,该解释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问题又回来了,该司法解释授权“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制约那些背信弃义的股东,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却是由那些占据着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控制着,又回到了前边的逻辑: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随意控制公司,把其他小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这属于公司法中非常严重的漏洞,目前我还没有发现弥补这一漏洞的方法,也欢迎大家指正或提供建议。
The sk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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