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 《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
食品安全,不該只管食品;而應管理整個產品生命週期|監製人鄧學良、主持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354) #鄧學良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鄧「談法論理」(2026、8、5)(no 354) 題目: 日本「製造物責任法」採「一條龍」式管理與究責!然在我國竟可任臺糖説沒有通報的義務?請速參考日本在「產品」上之整體制度,不可再只管位居的末端「食品」的安全衞生了! 分析: 一、意義: 本命題之核心主張:不應只追究販售端或食品端,而應建立從原料、製造、加工、流通到銷售的全鏈條(「一條龍」)責任制度。 二、日本體制: 日本的製造物責任法(PL法)主要規範的是產品因「欠缺安全性(欠陥)」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時,製造業者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者。雖然,日本的PL法(製造物責任法)之重點,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身並未規定事故通報責任,但食品衛生法、食品表示法、消費者安全法等等,則另外規範食品安全管理、招回(リコール)、行政通報及監督等制度。日本食品安全非僅單靠PL法,而是由多部法律共同構成。 三、借鏡日本: 因此,若臺灣借鏡日本時,建議可包括: (一)、建立原料、生產、加工、物流、販售各階段的連帶責任制度。 (二)、明定企業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即時通報義務及違反的法律責任。 (三)、建立完整產品追溯(トレーサビリティ)制度,迅速查明責任來源。 (四)、強化行政機關主動召回、資訊公開及消費者救濟機制。 五、結語:…
The sk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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