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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微電車未掛牌開罰倒數 南警五分局提醒車主投保領牌安全騎乘

☆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歐益榮組長

議題1: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2年期限將屆,呼籲市民朋友依規定投保掛牌以免受罰。

問:什麼是微電車?微電車上路要有哪些要件?(掛牌、投保、滿14)

答:

微型電動二輪車(舊名「電動自行車」,簡稱「微電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定義」為: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它是屬於「慢車」的種類。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掛牌納管,比照汽機車須投保強制責任險及掛牌後才能上路行駛,針對「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規定應於法律施行後2年內需完成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因2年的緩衝期限即將到期,到113年11月29日為止,但我們發現仍有許多車主尚未完成驗車領牌,故在此呼籲,如尚未掛牌之車主請把握最後時間,務必於113年11月29日以前完成車輛實車查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及領用牌照後才可行駛道路,自11月30日起,如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而行駛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騎乘微電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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