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期:企业以优良资产投资,不应视为恶意逃避债务
甲公司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把债务留在甲公司,很多人认为(甚至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也认为)这是恶意逃避债务,应由新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精神错误的理解。既然是投资,当然是以资产投资,哪有以“债务”投资的道理。而且这种做法并没有逃避债务,因为甲公司投入到新公司的资产并没有消失,只是甲公司的资产变成了甲公司对新公司享有的股权(其实就是资产的另一种形式),不应当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更不应让新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