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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刘俊海教授建议取消《公司法》第三十条中的“保甲连坐”

前天讨论过《公司法》第三十条中关于发起人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保甲连坐”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取消该种“保甲连坐”制度,我非常认同。理由有三:1、该制度严重超越了股东之间的监督义务,是一种强加的义务;2、忽视了公司制度的“资合性”,发起人不同于合伙人或两口子,各个股东之间应当充分享有权利义务的独立性,不宜滥设连带责任;3、股东并非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他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督的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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