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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期:确认股东资格,谁才是真正的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举个例子,比如A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是李雷、隔壁老王两名股东,各持有50%股份。而另一个人小明认为自己应该是A公司股东之一,持有公司30%股份,而这30%的股份被现在的股东隔壁老王非法占有着。这时小明要是起诉主张确认他在A公司的股东资格,就不应该将股东隔壁老王作为被告,而是应该将A公司作为被告,那个有可能非法占有他30%股份的股东隔壁老王,只能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之所以作为被告,是由于股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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