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90期: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公司得拿出为啥拒绝的证据
之前说过,股东虽然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滥用,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种"说明目的"的要求又不能过于苛刻,因为大多数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前对公司内部财务情况是一无所知的,不能苛求股东在请求中对查阅对象叙述的过于具体,不必要求叙明其查阅的具体对象。公司认为该股东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公司法》要求该类拒绝必须具有"合理根据",也就是说,公司要对其认为的"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这一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就无权拒绝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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