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2期:股份公司分取红利的重大漏洞(1)
《公司法》中有一个比较严重的漏洞,是有关股份公司分红问题的漏洞,目前无解。首先,《公司法》第166条第四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里没有说明是“实缴”还是“认缴”的持股比例,那么问题就来了:比如一个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股份公司,其中占10%股权的股东实际全部缴纳了100万的出资,而占50%的股东目前一分钱都还没有向公司缴纳,年底分红时,那个实际拿出了100万元的股东只能分区10%的红利,而一分钱没出的那个股东却可以分到50%的红利,造成极不公平的现象。这是该条的第一个漏洞,关于该条的第二个更严重的漏洞明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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