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8王培培:先用权抗辩之原有范围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上回提到一生挚爱美甲的老王头,满怀抱负办厂开公司卖美甲。岂料祸从天降,一纸传票,气得老王头跳脚两次。
一次因认为原告突击使用注册商标,为了起诉而象征性使用。
一次是因原告的注册商标和自己曾经使用的一模一样,并且对方商标的申请日期远远晚于自己使用的时间。
在老王头出了提出三年内不使用抗辩后,也就是上回提到的应对策略,还有没有其他的抗辩理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先用权抗辩”,什么是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商标专用权和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解决在先使用人的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注意,在先用权抗辩中,有两个角色,一个是商标注册人,比如老王头案件中的原告,另一个是商标在先使用人,比如一生挚爱美甲的老王头,我们就带入原告和老王头,先来快速了解一下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
第一,【时间】先用权抗辩要想成立,要先满足“两个早于”:老王头使用商标的时间,不仅要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还要早于原告的最早使用时间。
第二,【影响】老王头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原有范围】老王头的后续使用行为是在之前使用行为的原有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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