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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 《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

丸龜1.1%風暴!老鄧師徒煮出公平正義|監製:鄧學良、主持: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440集)#鄧學良#陳智暄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鄧「談法論理」(2026、10、30)(no.440) 題目:「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公權之份際,應為何?日臺二制之比較? 説明: 一、緣起: (一)、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於2026年9月9日裁定,烏龍麵連鎖店「丸龜製麵」的營運商Toridoll Holdings( 運商Toridoll Holdings(東京都澀谷區),違反「分包法」(下請け法)和「中小企業合約貿易規範法」(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不公平地減少了向為該連鎖店生產食材的分包商,應支付的款項,並提出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丸龜所不公平減少的款項總額,超過1.47億日圓。 (二)、此類案件在臺灣似直接由下包廠商,對定作廠商提告。然日本是採由行政公權(即,公平會),由公平交易角度,先行介入。日臺二地「公平會的角色與責任,似有不同。 二、法制: (一)、或謂不能直指「日本由公平會處理、臺灣只能由下包商自己提告」。因其實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具有行政調查、認定及處分權。只是像「日本丸龜」之本次行為,如在台灣地區,慣性上,「公平會」實少有介入。 (二)、日臺二制真正的差別,應在於日本把「委託與受託」交易中之「弱勢保護」,明確納入公取委的積極執法體系,而且有一套專門的「取適法」。此正是本案最值得臺灣地區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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