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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期:抽逃出资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不承担责任

昨天说到,一般的公司(认缴制度的公司)不再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肆无忌怠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强对抽逃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立法解释势在必行。比如最高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十四条就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要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而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随着刑事责任的取消,相信以后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这个问题的民事责任会越来越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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