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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資訊站】車輛燃料使用費知多少?!

☆訪臺南監理站 李國德股長

Q1、新年度開始,有關車輛燃料使用費有那些該注意的?

A1:

去(112)年度之車輛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已在去年11月份底以雙掛號寄發給車主,限繳期限為113年1月2日,逾期不繳納者,除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罰鍰外,欠繳費額將陸續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強制執行,所以車主如收到行政執行署分署的傳繳通知單,應盡速繳納,車主若仍未即時繳納,除可能面臨被查扣帳戶存款、扣押薪資所得外,也可能遭到名下的動產或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為免欠繳燃料費遭到移送,鼓勵車主申辦汽燃費電子繳款單或約定轉帳繳款服務,不必擔心收不到紙本繳款書繳費而受罰,省時又方便。

113年度車輛燃料使用費計徵日期係由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開徵,惟部分車主誤以為112年7月繳納燃料使用費,已由112年7月繳納至113年7月,其實係繳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未跨至113年。

Q2、車輛燃料費逾期未繳的罰鍰為何?

A2: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欠繳金額累計達900元以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Q3、凡使用道路之各型車輛,均須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嗎?

A3: 下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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